但凡研究過保險的朋友,多多少少都會聽說過「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甚至外界一直有這樣的流傳:「即使帶病投保,只要熬過了兩年,保險公司說什么都會賠」。
事實真是如此?
如果自己帶病買了一份保險,兩年之后的某一天真的出險了,保險公司就會賠償?
針對這個疑問,小開今天從3個方面來和大家嘮一嘮。
? 什么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 帶病投保,兩年后能賠嗎?(往年案例分析)
? 之前未如實告知,帶病投保如何避免被拒賠?
一、什么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第16條1-3款中明確寫到:
我們前后呼應來看,通俗低解釋如下:
首先,投保人有義務做到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
如果故意或未按照要求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2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如實告知而解除合同甚至拒絕賠償。
這樣看起來,貌似有病也不要緊,只要能熬過兩年,賠償就能穩(wěn)穩(wěn)拿到手?
其實事實并非如此,保險公司畢竟也不是冤大頭。
《保險法》第16條有明確規(guī)定:
也就是說,只要是故意隱瞞不告知的,不論是2年內還是2年后,不僅會有拒賠的風險,有可能保費還不退還。
大家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覺得多少年過去了,保險公司不會再去查我們,認為想查詢也沒那么容易。
其實,隨著 國家醫(yī)保信息平臺的全國聯(lián)網,不僅方便了我們日常就醫(yī)看病,對于保險公司核賠而言,也更加便捷。
設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初衷,是為了一旦發(fā)生理賠爭議,對消費者起保護作用,但它絕不是惡意騙保的「尚方寶劍」。
二、帶病投保,兩年后能賠嗎?看看往年理賠案例
把「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搬到現(xiàn)實生活中會怎樣?
小開帶大家看幾則真實的理賠案例(以下案例均來自于中國判決文書網):
■ 案例一:兩年內出險,拖到兩年后理賠
? 2018年3月:于某兒子因「病理性黃疸」住院治療
? 2018年4月:于某為兒子投保某壽險附加重疾險,保額共計30萬
? 2018年4月-6月:期間于某兒子多次被診斷為「癲癇」并接受治療
? 2020年4月(投保后時隔兩年):于某提交《理賠申請書》,按照嚴重癲癇病向承保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2020年6月:保險公司向于某發(fā)出《解約通知書》
? 2021年4月:法院判決『拒賠』
案例中,于某兒子在投保前就因病理性黃疸而入院治療。
病理性黃疸會直接引發(fā)膽紅素升高,過高的膽紅素會直接導致腦細胞電位的平衡失調,從而誘發(fā)癲癇。
于某在為兒子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并在投保一月內,確診「癲癇」并入院治療。
這種情況下即使熬到合同成立兩年后,保險公司仍以「首次確診癲癇是在180天等待期內拒賠」。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合法地實施了合同解除權,雖然被保險人在申請理賠時已超過兩年,但 申請理賠的「嚴重癲癇」實際發(fā)生在合同成立的兩年內,不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條例。
所以這個就是典型的兩年內確診,拖到兩年后才申請理賠的案例,抱著僥幸心理,不僅保險公司不會因此而賠償,法律也不允許鉆這樣的空子。
■ 案例二:業(yè)務員說了不用告知,帶病投保遭拒賠
這種現(xiàn)象在我們買保險的情景下非常普遍。
身邊有個賣保險的親戚或朋友,找他們買保險時,我們擔心自己的某些疾病會影響將來理賠,但往往得到的答案通常是「沒關系,不用告知」。
案例再現(xiàn):
? 2012年9月:周某因「冠心病」住院治療
? 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周某陸續(xù)為自己投保了一份50萬重疾險+一份醫(yī)療險
? 2018年8月:周某因冠心病住院進行支架手術,家屬申請理賠
? 2021年8月:法院判決賠并退還保費
這個案例中,周某最終獲得理賠并非因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而是因為在投保前已明確告知業(yè)務員自己曾因「冠心病」入院治療過。
但業(yè)務員仍讓他以健康告知全填「否」來正常承保。
在法院判決中,周某向法院提交了業(yè)務員的書面說明書,證實自己在投保前有如實告知。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6款: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可以看到,雖然周某最終拿到了理賠款,但從入院開始申請理賠到最終拿到理賠款,耗時3年之久,這個過程恐怕不僅心力交瘁,對治療上的經濟幫助也比較滯后。
所以小開一再強調過,買保險選產品、看保費雖然重要,但重視健康告知,如實正確的回答也事關未來出險理賠是否能順利進行。
三、之前未如實告知,帶病投保如何避免被拒賠?
一般這種情況下,建議主動向保險公司申請『補充告知』。
通常會有兩種情況:
■ 日常的一些小問題,像感冒發(fā)燒、不影響承保的,即使不告知也無妨,自己不放心告知了一般也會正常承保。
■ 但如果涉及到的是一些與健康告知有關的,如結節(jié)、高血壓、囊腫之類的,進行補充告知后,往往會得到除外、加費、或者解除合同等反饋,具體要以保險公司為準。
總結: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并非萬能,一旦用上了,其中的時間成本也是我們普通人難以耗得起的。
不幸出險時,我們希望大家更快拿到屬于自己的理賠款,畢竟這些錢是等著救命的,所以,在投保時,提醒大家不要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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