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買了新車之后,第一件事情不是兜風,而是為自己的新車買一份保險,可是機動車交強險投剛保就出車禍,這樣的事您遇到過嗎?胡先生就遇到過。
2010年12月16日,胡先生高興地購買了一輛東風雪鐵龍轎車,為了避免買了新車就出事故,次日上午,他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門支公司(下稱易門支公司)對該車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當天10時26分,兩份保險單生成,上面載明:保險期間自2010年12月18日0時起至2011年12月17日24時止,第三者責任保險額10萬元。
沒想到,胡先生才買完保險,就于當天19時12分許,在易門縣龍泉鎮(zhèn)易興路263號門口路段撞到了行人張海英女士(以下簡稱張女士),造成其重傷,車輛也部分損壞……2011年5月16日,易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先生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路段時,未減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張女士橫穿道路,未走人行橫道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據(jù)此,確定胡先生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女士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發(fā)后,張女士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把胡先生及易門支公司訴至易門縣法院,因?qū)σ组T縣法院判決不服,易門支公司對此案提起上訴,2012年7月13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維持易門縣人民法院原判。在此判決中,除了易門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內(nèi)賠償張女士12萬元,胡先生還應賠償張女士21萬余元,扣除胡先生已支付的8萬余元,他還要賠償其13萬余元。
巨額賠償讓胡先生承受不了,事后,他曾找到易門支公司,要求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nèi)再賠償其10萬元,以對張女士進行及時賠償,但遭到拒絕。易門支公司的理由是:雖然當時投保,但保單應于次日才生效,為此拒不理賠。
據(jù)此,2012年9月7日,胡先生將易門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由該公司賠償他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10萬元。
二審過后,保險公司均敗訴
那么,按照胡先生投保時的日期看,他于2010年12月17日10時26分投保,投保生效日期為2010年12月18日0時,而交通事故卻發(fā)生于當年12月17日19點12分,距離保單生效日期尚有5個小時,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呢?
本案的代理律師認為,本案中,胡先生購買此份保險的目的也是為了讓自己可支配的車輛及時處于保險狀態(tài),保險公司沒有明確告知被上訴人是零時生效,更沒有特別提示,對胡先生是不能產(chǎn)生拘束力。且購買保險也是買賣合同關系,胡先生只要把錢付清,保單生成就應當立即生效。
“根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所有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參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交強險。對于未參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車輛管理部門不能予以登記上牌,對于沒有參保的舊車則不能參加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職業(yè)保險經(jīng)理人孫先生說,如果車輛沒有取得交強險標志以及機動車檢驗標志上路行駛,交警將會對駕車者進行相應的處罰。
據(jù)了解,在中國境內(nèi)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所以,上路行駛的車輛必須具備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胡先生依照法律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而被告易門支公司沒有證據(jù)能證明胡先生提出了保險日期2010年12月18日0時起至2011年12月17日24時止,該條款對原告胡先生就不能產(chǎn)生約束力。同時,原告與被告在其所簽訂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均未對合同的效力作出附條件和附期限的約定,在保單的特別約定欄內(nèi)也沒有保險期間起止生效時間的特別約定,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自成立時即2010年12月17日10時26分保險單時間開始計算。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易門支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期間即從保險單生成有效保單時間開始計算。而胡先生的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在保險期內(nèi),被告易門分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
通過此案,我們應該深刻認識到機動車交強險的重要性,購買機動車交強險,是每一位車主都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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