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的一天,周萬濤駕駛自家貨車去錦州城郊的一處山上拉松樹。將車停到山坡上后,他到后面去裝貨,這時車輛倒溜,因來不及躲閃被碾軋,送到醫(yī)院后,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悲劇發(fā)生后,周萬濤的家人查閱投保情況發(fā)現(xiàn),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在商業(yè)險中約定了不計免賠率特別條款,保險有效期為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于是,其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但保險公司以“受害人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認定車上人”為由,拒絕賠償。雙方爭執(zhí)無果,周萬濤家人無奈向錦州市凌河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法院認為,死者周萬濤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保護。本案中導致其死亡的事故發(fā)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屬于交通路外事故,判定其屬于第三者還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必須以其“在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被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jù),在車上即“車上人員”,在車下即“車下人員”“第三者”。
法院還認為,由于機動車輛系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遠置身于車上,因此機動車保險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周萬濤并非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致死,在發(fā)生事故時,他在車下,不屬于本車人員,其身份亦由被保險人轉化為受害人,即為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對象。因此,其在保險發(fā)生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給付其家人保險金的義務。最終,法院一審作出了上述判決。
看到這里,我們不禁要思考,什么是車上人員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理賠范圍是怎樣的?有必要投保嗎?
車上人員責任險算是車輛商業(yè)險的主要保險,它主要功能是賠償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內人員的傷亡的保險。這個保險對于車主們都很重要,因為在車內的人員一般都是自己身邊重要的人,為他們買一份保險的安全,也是必要的。
1、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財產(chǎn)直接損失與人員傷亡的。
2、屬于丟失率較高的車型,被盜。
3、朋友做您的車子發(fā)生意外情況。
4、指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
5、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及載運貨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燒,造成車輛損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6、在使用過程中,被他人剮劃(無明顯碰撞痕跡)需要修復的費用。
7、車輛發(fā)生車輛損失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金額(20%),由保險公司負責賠。
8、 車輛發(fā)生車輛損失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金額,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不計免賠率—附加險幾乎是個必保的好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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