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來,作為健康保險的一大險種--重大疾病保險已成為人們投保時的一個首選險種,但不少消費者認為重疾險是“保死不保生”,理賠起來比較困難。從保監(jiān)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guī)定,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jù)通行的醫(y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這個規(guī)定從根本上解決了關(guān)于保險病種界定方面的爭議,保護了消費者的權(quán)益,規(guī)范了重大疾病的處理原則。這里以康寧人壽保險大病進行講解。
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承保20種重大疾病,其中6種是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必保疾病。從范圍上來講其所承保的疾病涵蓋了大部分發(fā)病率極高的重大疾病,對疾病的定義與使用都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guī)范》。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nèi),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漆t(yī)生明確診斷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會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身故保險金。
案例分析:王先生,30歲,投保10萬元康寧終身,選擇20年交費,年交保費8700元,可獲得如下利益:
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復(fù)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漆t(yī)生明確診斷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30萬元,合同終止。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30萬元,合同終止。
300%賠付金額與同類產(chǎn)品所提供的保障金額相比屬于較高的保險金額。一般的重疾產(chǎn)品對重大疾病的保障金額多在10萬至20萬。因此對于那些要求高額賠付的人士,國壽康寧終身是個不錯的選擇。
此外,國壽康寧終身作為中國人壽旗下的一款產(chǎn)品,銷售十余年而經(jīng)久不衰,成為一個經(jīng)典。國壽康寧隨著時間的累積已成為人們心中的一個重要品牌,品牌效應(yīng)仍會影響人們的消費習慣。
綜上,國壽康寧終生重大疾病保險比較適合要求承保疾病較全面、高保額的人群。
陳先生四川成都人,43歲,2008年5月10日和11月25日,其先后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兩份“康寧終身保險”。保險合同約定,陳先生每年繳納1020元保險費,基本保額1萬元,如確診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按兩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自2008年起至2010年,陳先生為自己所購買的兩份重大疾病保險共繳納保費達10200元。
2008年4月,陳先生在醫(yī)院體檢時被醫(yī)院確診罹患“慢性腎功能衰竭”。2009年4月8日,他成功接受了換腎手術(shù)。2010年1月,他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該公司為自己的疾病“埋單”。2010年10月9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處理意見通知書》,“我公司決定對此次給付申請做拒賠處理”,理由是“被保險人發(fā)現(xiàn)慢性腎功能不全15年,腎性高血壓,兩次投??祵幗K身保險時,未如實告知”。今年2月,陳先生對該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其所購買的兩份“康寧終身保險”合同有效,由兩被告支付其保險金4萬元,同時承擔相應(yīng)的滯納金、利息及自己維權(quán)支出的各項費用1萬元。
庭審中,兩被告的代理律師均表示,陳先生帶病投保,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我們早就與其中止了合同,不承擔責任,并不退還保費。”由于此案發(fā)生在新舊《保險法》交替之際,雙方圍繞保險合同是否已經(jīng)解除、此案是否適用新《保險法》以及如何適用展開了激辯。
雖然新《保險法》使得核保環(huán)節(jié)變得復(fù)雜和嚴格。保險法業(yè)發(fā)展的肯定趨勢,也是保險法業(yè)走向成熟的必經(jīng)階段。法律上指的通知,應(yīng)當是書面通知,且有被通知人簽名。認為原告單方解除合同無效。覺得原告在這一點上是站不住腳的首先,第一個理由很脆弱,既然沒收到怎么知道平安公司拒賠了呢?其次,舊《保險法法》中也沒有規(guī)定保險法人解除合同時要得到投保人的簽字。從上述分析來看,可以認為保險法公司已經(jīng)解除了合同,不予賠償。
仔細分析一下原告的理由,該糾紛不適用于新《保險法》因為保險法公司并不是《保險法》實施之后才要解除合同的而是9月25日即新《保險法》實施之前就拿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就可以知道。所以解除合同有效。即使原告以“沒有遞交給原告”為由否認合同的解除。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法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后,自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因此,保險法人在10月30日之前,都有權(quán)解除保險法合同。而開庭審理的日期為10月13日,所以完全有理由解除合同,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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