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說白了,就是一個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比如說,別人借你1萬元錢,你怕他以后不還你或者有別的情況發(fā)生,那你就去買個保險,保他出意外,不還錢的情況發(fā)生時,保險公司會把他欠的這個錢陪給你,他欠你多少錢,你就只能買多少錢的保額。
2005年太平洋壽險新推出兩款保險產(chǎn)品,其中一款名為“安貸寶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另一款為在北京推出的為新的儲蓄理財產(chǎn)品———“紅利發(fā)”兩全保險。這是首個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
對公借款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主體為公司法人,貸款銀行為第一受益人。
公借款意外傷害保險在被保險人未還清《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之前,身故保險金的第一受益人為貸款銀行,第二受益人為保險單中所載人員。第一受益人的受益份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借款合同》項下被保險人未償還的貸款本息/身故保險金(以100%為限),第二受益人的受益份額為:1-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借款合同》項下被保險人未償還的貸款本息/身故保險金。
一級殘疾保險金的第一受益人為貸款銀行,第二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第一受益人的受益份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借款合同》項下被保險人未償還的貸款本息/一級殘疾保險金(以100%為限),第二受益人的受益份額為:1-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借款合同》項下被保險人未償還的貸款本息/一級殘疾保險金;二級至七級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在被保險人還清《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之后,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保險單中所載人員;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對于沒有抵押物,完全憑借個人信用的貸款,考慮到貸款安全,銀行對借款人的人身風險比較關注。當借款人因意外致殘或死亡,不論投保人是否喪失了還款能力,提供貸款的銀行都將作為保單的第一受益人,獲得承保保險機構全額賠付的貸款本息。
與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不同,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面向自然人,以自然人的人身安全而非信用為標的。
目前,絕大多數(shù)保險機構將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納入團險銷售渠道,已經(jīng)完全進入市場化階段。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國壽、平安、泰康、華夏人壽、太平洋壽險等壽險公司都開發(fā)了相應的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產(chǎn)品,并且可在全國范圍內投保。
相比于另一款正在浙江試點的針對貸款還款風險的產(chǎn)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公司在這方面所面臨的風險要小得多。對于經(jīng)營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產(chǎn)品的保險公司來說,數(shù)千萬的保費收入帶來的是需要承擔過億賠付額的風險。為抑制保險公司在這方面的風險,今年10月份,浙江省下發(fā)的《關于擴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與保險機構原則上按照3:7的比例分攤本息損失。
“一方面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目前僅在試點階段,并不符合保險所遵循的大數(shù)法則,更多的是出于引導放貸方向的考慮,在承保風險上還有待檢驗。而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已經(jīng)形成市場化的運作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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