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修訂后的保險法共分8章187條,分別為總則、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保險經(jīng)營規(guī)則、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jīng)紀人、保險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新修訂的保險法更強調(diào)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并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jiān)管和防范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yè)的依法合規(guī)經(jīng)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來講,新保險法內(nèi)容與舊保險法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增設不可抗辯規(guī)則、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財產(chǎn)轉讓理賠并明確人身保險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賠。
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guī)則,規(guī)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這就意味著,核保期間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nèi)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并且,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與財產(chǎn)保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沖突,理賠中較易發(fā)生爭議。比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時,保險金作為誰的遺產(chǎn)? 對該爭議點,新保險法明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說在同時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畢竟受益人的權利是來自被保險人的意志和讓渡。
舊保險法規(guī)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損害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原法的規(guī)定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針對性地進行了修改完善,規(guī)定“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仍然應當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賠償,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
人們上保險就是為了求得保障,新保險法最大的特點就是更進一步規(guī)范保險活動,使保險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們上保險的需求。
新《保險法》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更寬松的規(guī)定,告知范圍僅以保險公司的詢問為限。換句話說,保險業(yè)務員沒有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病史,若保險合同從成立之日起已經(jīng)超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以“客戶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約或拒賠。這既減輕了投保人告知義務負擔,也限制了保險人的抗辯權利。
對于財產(chǎn)保險來說,這是過去存在的較大爭議的問題。新《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比如,汽車保險合同在沒到期之前,汽車的主人將汽車賣給他人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nèi),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新《保險法》還規(guī)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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