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投保人 投保人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及保險期限內,投保人的義務有哪些呢?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 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應將保險財產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guī)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于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采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并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投保人應遵守國家消防、安全和勞動保護等規(guī)定,維護被保險財產或被保險人的安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被保險財產的損失。
投保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時,應向保險公司提供證明和資料。
孫先生的愛人宮女士于2013年5月1日投了三份保險(非疾病險),5月3日,宮女士便因子宮內膜非典型增生、子宮內膜息肉入院接受手術。隨后,在2013年6月18、19日、7月11日,宮女士分別又在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三份重大疾病險。投保前,宮女士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在指定醫(yī)院做了健康檢查,結果顯示正常。2013年7月1日,宮女士被查出患了宮頸癌。當月29日,宮女士就2012年投保的三份疾病險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卻給出了“拒賠”的答復。
保險專家提醒廣大投保人,在投保時一定要履行誠實告知的義務,無論是否有業(yè)務員等保險公司人員的引導,都要堅持告知,承擔自己的義務。另外在投保時,也希望各位投保人仔細研讀保險中的責任范圍和免責條款,避免在理賠時出現麻煩。保險專家還建議投保人,在做投保前體檢時,是否可以在體檢單上注明,“因為需要投保重大疾病險,所以我現在已經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進行了重大疾病險的體檢,或者注明保險公司并沒有安排我進行重大疾病險的專項體檢”,以保護投保人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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