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指的是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上規(guī)定的關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保險事項的條文。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簡稱意外傷害保險,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nèi),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而因此在責任期限內(nèi)不幸殘疾或身故,由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在購買保險時應仔細閱讀具體險種的保險條款,弄清保險責任及相關約定。保險合同上都會印有保險條款,保險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單上的條款稱為“基本條款”,所有“基本條款”必須遵循相關《保險法》,同時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條款”必須包含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具有法律效應。
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的免除條款
一般賠付你自己購買的保險金額,特定情況賠付雙倍保險金額。除了以下的免賠責任,其它情況都在承保范圍內(nèi):1、不論在神智清醒與否的狀況下自殺或自傷;2、您或身故保險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為或因拒捕而導致;4、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叛亂;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成癮性吸入有毒氣體,酗酒或斗毆;6、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7、從事潛水、滑水、跳傘、攀巖、蹦極跳、賽馬、賽車、摔跤、探險活動及特技表演等高風險活動;8、懷孕、流產(chǎn)或分娩;9、藥物過敏、食物中毒、醫(yī)療事故導致的傷害或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10、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或輻射。
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包含的保險責任
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意外傷害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guī)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shù)。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并且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xù)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shù)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shù)。給付金額累計總數(shù)達到保險金額全數(shù)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內(nèi)容應如實告知投保者
作為投保者應清楚的知道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也應詳細的說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就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條款內(nèi)容且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及其它免除責任的內(nèi)容,并有權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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